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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溧水区沙河地块安置房项目A地块施工招标
南京溧水区沙河地块安置房项目A地块施 正文内容
南京溧水区沙河地块安置房项目A地块施工招标
编号: ALS190661-03SG
1. 招标条件
南京溧水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南京溧水区沙河地块安置房项目A地块施工已经立项部门批准建设(立项批文号:溧审批投许214号)。工程所需资金来源国有非政府性资金:200219.40万元,现已落实。本工程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受招标人委托(或招标人)负责本工程招标事宜。
2. 项目概述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名称:南京溧水区沙河地块安置房项目A地块施工
2.2 工程地点:开发区
2.3 工程类型: 特大型工程
2.4 建设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
2.5 结构类型: 框架剪力墙结构
2.6 工期要求: 900日历天
2.7 工程合同估算价: 97000.00万元
2.8 招标内容: 民用建筑土建及水电安装;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
2.9 单位工程及招标范围说明: 总建筑面积238736.36平方米;其中地下室面积:65426.53㎡;建筑物层数:27层;地上层数:27层;地下层数:1层;建筑物高度:79.95m;单体最大建筑面积:17393.31㎡;幢数:20幢;最大单跨:8.4m;本次招标范围包括:基坑支护、桩基、土方、土建、安装、消防、暖通、智能化、室外附属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2.10 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238736.36 m2;建筑物层数:27 层;其中地上层数:27 层;其中地下层数:1 层;建筑物高度:79.95 m;其中地下室面积:65426.53 m2;造价:97000 万元;单体最大建筑面积:17393.31 m2;幢数:20 幢;钢结构跨度:0 m;重量:0 吨;建筑面积:65426.53 m2;根数:2400 根;桩形:钻孔灌注桩 ;桩长:24 m。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等级及范围: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一级(含)以上。
3.2 项目经理资质类别和等级: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一级(含)以上。
3.3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3.4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黄牌警示单位投标:否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公告发布期间投标申请人可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CA锁后直接登录网站 (njggzy.nanjing.gov.cn/njweb)申请投标,并持《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发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每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因系统限制,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以“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截止时间为准。发售地点: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建邺区正太中心602室)。
4.3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售后不退。
5. 资格审查办法
5.1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法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及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执行。
5.2 本工程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规定,资格审查必要条件为: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一级(含)以上(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3)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一级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提供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6)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 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c. 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
(7)本次招标不接受红、黄牌警示期内单位和项目经理投标(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条件为:无
5.3 本工程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规定,根据项目实际增设的资格审查可选条件为:
(1)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自2016年1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且已完成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在1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厂房除外)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如提供的证明材料反映的数据或内容出现不一致时,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建筑面积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充分反映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5.4 资格审查的其他要求:
(1)项目经理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投标申请人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公章或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注:疫情期间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对社保缴费证明中出现投标人为项目经理缴纳金额为0或者非到账状态等情况,应视为有效)(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加盖社保缴费电子专用章或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的证明材料可视为原件)。
(2)投标企业开标截止时间前需到溧水区城建局领取2020年上半年《溧水区政府投资项目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合格表》(办理部门:溧水区城建局市场监管科)(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3)投标申请人应提供具有有效期内的《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提供《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4)投标申请人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诚信投标承诺书》(注:《诚信投标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方有效,法定代表人签章视为无效,提供原件);
(5)投标申请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提供承诺书原件);
(6)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7)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提供网上打印件);
(8)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 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 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 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 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 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
(9)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1)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2)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另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同时任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经营者。
(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
关于资格审查其他备注:原件核查的三点说明:①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的电子证书视为原件,②要求提供原件核查的,若不提供资格审查不通过,③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6. 评标方法
6.1本标段采用评标入围方法。(全部入围法)
6.2本标段采用综合评估法。
6.2.1不采用两阶段评审
6.2.2采用暗标
6.2.3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办法(暗标)
评分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审要点,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
6.2.4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从以下方法和系数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评标基准价 =A×K,K 值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8%。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招标控制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 =A×K1×Q1+B×K2×Q2,Q2=1-Q1, Q1取值范围为65%~85%;K1 的取值范围为 95%~98%;Q1、K1 值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 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饰、安装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 88%~100%。K2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2.5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6.2.6报价评审偏差
投标报价:85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每增加1%扣0.9分,每降低1%扣0.6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6.2.7施工组织设计
①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
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③施工过程各阶段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
④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⑤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⑥BIM等信息技术的使用。
施工组织设计10分。
6.2.8业绩
投标项目经理业绩:项目经理自2016年1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且已完成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在1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厂房除外)业绩,每个得1分,满分1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如提供的证明材料反映的数据或内容出现不一致时,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建筑面积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充分反映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业绩1分
6.2.9其他评分因素
信用评分:4分使用南京市住建委信用评定分值。
备注:
1)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横向暗标,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2)施工组织设计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
3)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上述评分细则进行评审,最后根据各投标人的总分汇总(投标报价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业绩得分、其他评分因素得分)进行排名,评标委员会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7名(无排名)定标候选人。若综合评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也相等,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表决,得票多者胜出。
4)资格审查业绩与评分标准业绩可兼得。
5)关于评分中原件核查的三点说明:①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的电子证书视为原件,②要求提供原件核查的,若不提供,评分环节相应评分项不得分,③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评分环节相应评分项不得分。
6.3定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上述评分细则进行评审,评分采用百分制,数据和评分的计算过程以及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的第三位四舍五入,并按合计得分,将得分最高的前7名推荐为定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顺序),经评标委员会评审,3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7名,则全部入围定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3名,则由评标委员会评判投标是否具备竞争性,若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招标;若具备投标竞争性,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全部入围定标候选人。
6.4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 ;
5、无效投标判定情况说明;
6、推荐定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每个环节评审结果。
6.5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或投诉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将补充定标候选人,按评标综合排名顺序依次补充定标候选人。若最终符合资格的定标候选人<3人,则由评标委员会评判投标是否具备竞争性,若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招标;若具备投标竞争性,则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全部入围定标候选人。
6.6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6.6.1定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全部从定标成员库随机抽取确定。
6.6.2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为定标委员会人数的3-5倍。本次定标成员库的成员为35人,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6.6.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的评审工作。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未确定前应当保密。
6.6.4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
6.6.5本工程定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由招标人项目授权委托人于定标前一日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溧水分中心)和监督小组的监督下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现场抽取。
6.6.6招标人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6.7定标方案
6.7.1定标方法:采用直接票决定标法。
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5分,其次N-1分,依此类推(排名5以后的得0分,本次N为5),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的企业实力、企业荣誉、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考核方式、安全质量控制、缺陷责任期及后期服务响应承诺、时效考虑,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最终排名。
6.7.2定标因素:
(1)定标因素1:企业实力(权重30%):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企业净利润。
1):按企业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额)高低进行比较,营业收入(营业额)600亿元(含)及以上的均得5分,依此类推,600亿元以下的,按营业额高低分别为4分、3分、2分、1分、0分、0分(以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为准,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权重10%)
2):按企业2019年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低进行比较,资产负债率<75%均得5分,依此类推,≥75%的,按负债率由低到高分别为4分、3分、2分、1分、0分、0分(以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为准,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权重10%)
3):按企业2019年企业净利润高低进行比较,企业净利润>10亿元的均得5分,依此类推,10亿元以下的,按净利润高低分别为4分、3分、2分、1分、0分、0分(以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为准,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权重10%)
(2)定标因素2:企业荣誉(权重20%):综合考察企业获奖情况。
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含)以来获得过国家级奖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10个的得5分;≤10个的按数量由多到少分别得4分、3分、2分、1分、0分、0分。(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获奖项目合同扫描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工程奖项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或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获奖时间以发证或发文之日起算起,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的,以发文的时间为准,提供的奖项数量≤10个时,若有并列得分的,后面排序得分减前面并列数。)
(3)定标因素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考核方式(权重30%)
项目经理针对定标评委会现场讨论拟定的问题进行回答,共1题。答辩题目由定标委员会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现场提出。得分排序分别为:5分、4分、3分、2分、1分、0分、0分。
(4)定标因素4: 安全质量控制、缺陷责任期及后期服务响应承诺、时效(权重20%)
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进度、安全、质量重点控制方案或承诺的详细程度进行评分,得分排序分别为:5分、4分、3分、2分、1分、0分、0分。(权重10%)
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工程缺陷责任期、后期服务及响应时效承诺的内容进行评分,得分排序分别为:5分、4分、3分、2分、1分、0分、0分。(权重10%)
备注:
1. 定标时,项目经理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场进行答辩,项目经理未按时到达现场或未递交身份证原件的,将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本标段的答辩权;项目经理未通过现场核验的,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本标段的答辩权,上述定标因素第3项则为0分。
2. 答辩题目由定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现场出题。项目经理现场书面作答,项目经理携带身份证原件,答辩过程不得查看电子工具(含手机等)、纸质文件等参考资料,服从现场管理人员要求。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答辩的,本项按0 分计。
3.关于原件核查的三点说明:①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的电子证书视为原件,②要求提供原件核查的,若不提供,定标环节相应评分条款不得分,③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定标环节相应评分条款不得分。
4.充分比较上述内容后,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按定标因素综合打分后,汇总各定标委员打分,按最终合计得分高低顺序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若综合评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若报价相同,由定标委员会抽签决定。
6.7.4.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中标要求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6.7.5.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组织重新招标。
6.7.6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中标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
6.8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现场递交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发布日期从 2021年1月7日10时59分到 2021年1月14日10时59分为止
联系人:郝亮(经理)
电话:010-58977952
手机:13146799092
传真:010-58977952
邮箱:109437263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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