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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眼科医院视光中心信息化研发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天津市眼科医院视光中心信息化研发服务 正文内容
天津市眼科医院视光中心信息化研发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 BH-SGZX2021129)
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
一、招标条件
本天津市眼科医院视光中心信息化研发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0万元,招标人为天津市眼科医院视光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为天津市眼科医院视光中心选聘信息化研发服务商;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天津市眼科医院视光中心信息化研发服务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天津市眼科医院视光中心信息化研发服务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供应商须提供以下材料∶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须提供 2019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磋商之日前1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供应商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须提供2020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和2020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复印件。
(4)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须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18年1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并加盖单位公章。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截至磋商之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参与磋商声明函,格式自拟。
3.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供应商须提供非转包或分包参与磋商声明函,格式自拟。
4.若法人参与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若为被授权人参与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
5.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查询的截至时点为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1年01月29日 09时30分到2021年02月04日 16时00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 2021 年 02 月 08 日 14 时 30 分
六、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 2021年 02月 08 日 14时 30 分
联系人:李 工
电 话:176 1039 8736
邮 箱:17610398736@163.com
注:报 名 请 联 系 获 取 投 标 申 请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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