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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县共享电单车智慧出行项目招标招标
澜沧县共享电单车智慧出行项目招标招标 正文内容
澜沧县共享电单车智慧出行项目招标招标
(招标编号:YNSFLC-2021采-16)
项日所在地区: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一、招标条件
本澜沧县共享电单车智慧出行项口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日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0,招标人为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共享电单车特许运营1项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澜沧县共享电单车智慧出行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澜沧县共享电单车智慧HI行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日的特定资格灭求:
3.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3.2投标人拟投入的共享电单车,要求质量稳定,电单车品牌近两年(近两年指2018年年1月1日至投标成止日止)至少承担过2个或以上共享单车实施经营案例的类似项日经验;
3.3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与本次采购项H有关的内容,并符合国家的现行相关规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能及时维护共享单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4合同期内,共享电单车经营应满足:
(1)在澜沧县城指定范围内从事共享电单车租赁运营。
(2)共卒电动车整食系统必须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否则不允许经营,具体为:共享出行aipp或小程序、运营管理后台、智能硬件(gps定位等功能)和电动车.)
(3)每天有专职值班维修人员值班,并提供相关维护,接到相关维护通知时,4小时内整改完毕.
(4)铄辆电动车都必须含第三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
(5)其他应该要求:详见招标文件4.投标人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拟供设备、产品、资料、技术、服务或
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5.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一同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及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7.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法人.
8.不项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为便于对比服务质量、防止垄断经营,目前已在澜沧县经营的共享电单车的经营者,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1年03月15日09附00分到2021年03月22日17时00分
文件售价:1000。00元/份,传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04月11日15时00分.
六、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2021年04月11日15时00分
七、其他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日名称:澜沧县共享电单车智慧出行项目
2.收费标准骑行10分钟以内2元,超过10分钟每增加10分钟收费1元,超过10分.钟以后不足10分钟按10分钟收费,依次累计.
4.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中标供应商白筹
5.项H概况和基本要求:
(1)为进一步完善澜沧县城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加快推进“美丽县城”建设,为广大城区乃民提供绿色、环保、便利的出行方式,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不得利用共字电单车及停放点、电子围栏等从事广告运营.
(2)实施范围:在渊沧县城区内,指定区域。
(3)运营期限该项FI服务期限为5年,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合同不再续签.运营期结束后中标人自行处理投放的助力车.
(4)本项目属于特许运背。
(5)基本要求。
a。严格考核管理由招标人领导小组办公空牵头,節半年组织1次对运营企业进行考核.建立红、黄牌考核制度,运营管理不到位、秩序混乱成市民投诉较多的提出瞥告并资令限期整改,2次整改不到位的给予1次黄牌警告并作出相应罚款,3次整改不到位的给予第2次黄牌警告并作出相应罚款,4次整改不到位的给予第3次黄牌瞥告并作出相应罚款,累计3张黄牌给了红牌,取消经营权,清理退出本县市场.
B、运营企业出现严甫违法行为,可直接给予红牌,取消经营权,清理退出本县市场,共享电单车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行现行验收标准.要求:(A)投放的共享电单车技术性能和质量要求应当符台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带有电动助力功能,具备共享电单车: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b)符合《电动自行车安金技术规范》(GB17761 2018)的要求,能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检验报告,并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D.要求合同签订后20日内,投放完成1000辆共享电单车,第二次投放数量需要经过澜沧县综合局审批后方可投放.
E.中标供应商中标后,必须在澜沧县城内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f.共亨电单车的行驶应符台公安交通部门门的相关规定.
g.中标供应商不得对共享电单车使用者收取保底注册费用,不得收取使用押金.
联系人:李工
电 话:176 1039 8736
邮 箱:17610398736@163.com
注:请 联 系 获 取 投 标 申 请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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