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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合肥工程有限公司预制工程物资(中砂、碎石、粉煤灰)招标

发布时间 :2021-03-23 招标与采购信息网

所属分类:招标预告

所在地区:东城区招标

关 键 词:轨道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合肥工程有限 正文内容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合肥工程有限公司预制工程物资(中砂、碎石、粉煤灰)招标
1招标条件及依据
1.1招标条件:
项目业主: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盾构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合肥工程有限公司,招标的物资用于合肥地铁2号线东延线起于三十埠站(不含),沿长江东路-龙泉路向东行进,东至新安路站(不含),全长8.479km混凝土管片生产,资金来源业主拨付,本项目生产所需物资(中砂、碎石、粉煤灰)已经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1.2招标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2.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发改委令第27号);
1.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发改委令第12号);
1.2.4《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1.2.5本次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及要求;
1.2.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工程概况及招标内容
2.1工程概况:合肥地铁2号线东延线盾构项目;起于三十埠站(不含),沿长江东路-龙泉路向东行进,东至新安路站(不含),全长8.479km,全为地下线。管片规格为6m*1.5m*0.3m和6.2m*1.5m*0.35m,6米管片为4129环,6.2米管片为2470环。混凝土强度等级C50,抗渗等级P12。管片需求总量约6600环。
2.2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物资为中砂、碎石、粉煤灰。(附件1《物资招标明细表一览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基本要求
3.1.1诚实守信、微利、坦诚相待的原则,能及时、如实提供生产成本,随时接受招标人价格、质量审核。
3.1.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记录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解除合同。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未与招标人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发生诉讼,未被列入《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
3.1.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投标人未存在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况。
3.2 中砂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3.2.1 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及生产或销售合格中砂能力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3.2.2 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人具备管片生产所用的中砂保障能力。
3.2.3 质量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及招标人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同时应满足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的相关要求。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人员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建材企业应具备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率100%。
3.2.4 财务能力:生产商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代理商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
3.2.5 供货业绩:近三年具有供应大中型项目的供货业绩。生产商无不良产品质量记录。
3.2.6 一包一投,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7 当本次招标的材料出现供不应求或质量偏差或施工材料发生改变时,招标人在申明后有权重新组织招标或者不使用本次招标的材料。
3.2.8 履约信用: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未出现违约及被监管部门通报等情况。
3.2.9 其他:生产厂与其代理商不能参与同一个包件的投标,同一包件同一代理商只能代理一个生产厂的产品。
3.2.10 投标人有足够的垫资能力。(投标文件注明垫资能力)
3.2.11 投标人必须诚实守法、信守合同、服从招标人的统一协调分配。
3.3 碎石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3.3.1 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及生产或销售合格碎石能力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3.3.2 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人具备管片生产所用的碎石保障能力。
3.3.3 质量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及招标人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同时应满足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的相关要求。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人员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建材企业应具备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率100%。
3.3.4 财务能力:生产商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代理商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
3.3.5 供货业绩:近三年具有供应大中型项目的供货业绩。生产商无不良产品质量记录。
3.3.6 一包一投,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7 当本次招标的材料出现供不应求或质量偏差或施工材料发生改变时,招标人在申明后有权重新组织招标或者不使用本次招标的材料。
3.3.8 履约信用: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未出现违约及被监管部门通报等情况。
3.3.9 其他:生产厂与其代理商不能参与同一个包件的投标,同一包件同一代理商只能代理一个生产厂的产品。
3.3.10 投标人有足够的垫资能力。(投标文件注明垫资能力)
3.3.11 投标人必须诚实守法、信守合同、服从招标人的统一协调分配。
3.4 粉煤灰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3.4.1经营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和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代理商投标时,其代理的生产商产品需满足招标人对生产商的要求。
3.4.2.生产能力:投标人具备管片生产所用的粉煤灰保障能力。
3.4.3.质量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及招标人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同时满足GB-1596-2017《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的相关要求。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人员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建材企业应具备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率100%。
3.4.4.财务能力:生产厂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代理商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
3.4.5.供货业绩:投标人近三年有相似工程的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用户证明,施工单位对其的检验报告等);生产商无不良产品质量记录;供应商需提供用户服务评价意见。
3.4.6 当本次招标的材料出现供不应求或质量偏差或施工材料发生改变时,招标人在申明后有权重新组织招标或者不使用本次招标的材料。
3.4.7履约信用: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未出现违约及被监管部门通报等情况。不接受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
3.4.8.粉煤灰生产厂与其代理商不能参与同一个包件的投标,同一包件同一代理商只能代理一个生产厂的产品。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9.投标人有足够的垫资能力。
3.4.10 投标人必须诚实守法、信守合同、服从招标人的统一协调分配。
4公告时间: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7日。


联系人:郝亮(经理)
电话:010-58977952
手机:13146799092
传真:010-58977952
邮箱:109437263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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