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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中间封场工程招标

发布时间 :2021-04-24 招标与采购信息网

所属分类:独家项目

所在地区:东城区招标

关 键 词:垃圾

东海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中间封场工程 正文内容

东海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中间封场工程招标
联系人:袁先生手机:13021066931
招标编号: 招标编码:CBL_20210423_3472480309146624
开标时间: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 其他  
东海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中间封场工程招标
1. 招标条件
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建设的东海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中间封场工程项目由东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已经具备招标条件。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受招标人委托代理本项目的招标事宜。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名称:东海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中间封场工程
2.1.2建设地点:东海县双店镇双店村310国道西侧
2.1.3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财政,已落实
2.1.4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1.3招标控制价: 4886527.57元
2.1.4工期要求:50日历天
2.1.5工程质量:合格
2.2招标范围:土建、防渗及监控系统(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在有效期内),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在有效期内)(资格),且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企业类似业绩:自2016年4月1日(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起至今承接过合同金额在290万元以上的垃圾填埋场项目。注:业绩以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三者缺一不可。
  3.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连清办【2011】9号、苏清办【2011】13号、苏清办【2012】14号、连清办【2013】6号文、苏清办【2013】10号、连清办【2014】4号、连清办【2014】16号、苏清办【2014】5号、连清办【2015】6号、连清办【2015】9号、连清办【2015】15号、连清办【2016】2号、苏清办【2015】9号、苏清办【2016】7号、连清办【2017】5号、苏清办【2017】6号、苏清办【2018】4号、苏清办【2019】3号、连清办【2019】3号、连清办【2020】3号、苏清办【2020】2号文、连清办【2021】3号文等文件,凡是出现在上述文件中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且未解禁的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
(2)本工程执行连建管(2006)636号文:投标人不得使用被限制聘任或委任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进行投标。
(3)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7〕12号文、连建发(2018)421号文执行、连建发[2019]182 号文执行。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和兼职的要求调整为标后(自承诺之日起,项目经理具备在岗履职能力)管理,实行承诺制;项目负责人投标后不影响办理工程建设手续且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绝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企业投标所用的资质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动态核查结果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4)本工程执行建市(2015)20号文、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资格审查时提供项目负责人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B类证(有效期内)、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社保机构章或社保机构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至少应当包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本工程执行连建发(2018)95号文,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异议投诉)。
(5)招标人谢绝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以他人名义投标并中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全部投标保证金等。同时招标人将对投标人进行考察、了解。如发现挂靠单位报名,将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后一经核实为挂靠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6)本工程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
(7)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8)本工程执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
3.5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1年  4  月   22    日至2021年  4  月  26  日;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1年  5   月  7  日   09  时00 分。
5.2投标文件提交地点:本次开标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
5.3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
友情提醒:报名前与下方联系人索取投标登记表,以及办理后续事宜。
联系人:袁 先 生

手 机:13021066931
   
邮 箱:1302106693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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