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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东海县东海高新区日处理一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EPC)招标
2023年东海县东海高新区日处理一万 正文内容
2023年东海县东海高新区日处理一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EPC)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东海高新区日处理一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已由东海行审备(2023)22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东海县高投水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专项债及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东海高新区日处理一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EPC)进行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光明路以南,神舟路以西,陇海铁路以北。
2.1.2建设规模:本项目用地面积27456平方米(约41.28亩),主要设备为回转式机械粗格栅、提升泵、转鼓细格栅、罗茨鼓风机、桥式吸砂机、砂水分离器等,采用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初沉池+生化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臭氧接触池+V型滤池+消毒接触池等生产工艺,项目建成后可形成日处理一万吨工业污水的处理能力。厂外新建污水管网长度约17.2km,管径为DN250-DN800,新建两座一体化提升泵站,泵站规模均为3000t/d。
2.1.3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17215.82万元;
其中:
2.1.3.1、设计费投标限价:269.28万元;
2.1.3.2、施工费投标限价:10031.55万元;
2.1.3.3、设备费购置及安装费投标限价:4770.99万元
2.1.3.4、调试试运行费投标限价:1000万元
2.1.2.5、暂列金额:1144万元
注:投标人投标总限价,分项报价(设计、施工、设备费购置及安装及调试试运行)均不得超过以上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365日历天(不包含调试试运行1.5年);其中设计工期45日历天(合同签订后45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2.1.5质量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图设计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保证工程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工程所有物资采购前必须经业主书面确认并保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设计成果补偿: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不予补偿,设计成果也不予以退回。
2.2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勘察(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地质补勘)、施工图设计、配合施工图报审、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施工期配合服务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包含结构、建筑、电气、道路、铺装、绿化、给排水、雨水收集、海绵城市、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厂区道路标识标线、配套管网、智能化、环境检测等所有工程施工)、试运行(联合试运转,包含联合试运转期间所需的材料、药剂、油燃料和动力的消耗,机械和检测设备使用费,工具用具和低值易耗品费,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工资及其他全部费用)、桩基工程检测配合、和已运行项目的对接、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整体移交及缺陷保修期内的保修等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EPC)项目的全部工作。本项目的所有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新建工程等所有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对厂区既有管线及道路等设施因施工破坏后的维修恢复、场地三通一平、施工道路建设、场地平整等为满足施工条件所做的所有前期施工阶段准备工作等,并包括投标人施工期间不影响厂区现状正常生产运行采取的措施,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要基于项目初步设计,综合考虑污水处理厂相关规范变化,对污水厂变化系数进行优化,提升污水处理设施应急处理能力。
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工程。详见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到本项目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1)设计单位具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设计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2)施工单位具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3.2.1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公用设备(给水排水)注册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其中注册建造师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
项目负责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
(2)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4)EPC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已退休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可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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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需在类似业绩中为项目负责人职务,否则不予认可;类似业绩指新建扩建工程;
(2)类似工程如为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类似工程的认定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如为招标项目需提供)、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投标人公章);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可。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合同额、规模以原始签约合同内容为准;
(3)如为设计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为招标项目需提供)、合同。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时间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额、规模以原始签约合同(或者设计合同信息表)内容为准。
(4)如果组成联合体投标,只认可参加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方承担过的业绩;
(5)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合同额、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建设单位盖章,否则不予认可。
(6)以上类似工程业绩资料扫描件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要求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3.4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规定的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如组织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分别具备上述设计或施工资格要求)。申请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申请;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申请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申请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资格申请文件的要求,填写资格申请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资格申请、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附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及其拟报项目负责人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清欠办以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准入,已过限制准入期或被解禁的除外;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建市规(2019)12号、连建发【2021】336号、连建发【2021】338号:投标企业及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可参照招标文件格式)。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可参照招标文件格式)
说明: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项目负责人(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4.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需提供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已退休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可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证明材料,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异议投诉)等投标过程的各项活动。
5.本工程执行苏建函建管[2022]387号、苏建建管(2017)236号、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时,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备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6.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文《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7.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苏建招办〔2022〕2号文,投标人本次投标所用资质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动态监管须为合格企业,关于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承诺,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企业资质核查不合格,将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核查资质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相应资质,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8.招标人谢绝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招标人将对投标人进行考察、了解,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以他人名义投标并中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全部投标保证金。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至2023年11月20日;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9时00分。
友情提醒:报名前与下方联系人索取投标登记表,以及办理后续事宜。
联系人:郝亮
手机:13146799092
邮箱:109437263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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