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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园区商贸有限公司采砂作业承包招标
云县园区商贸有限公司采砂作业承包招标 正文内容
云县园区商贸有限公司采砂作业承包招标
项目概况
云县园区商贸有限公司采砂作业承包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现场或线上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1月3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HSY-政采-2023-18
项目名称:云县园区商贸有限公司采砂作业承包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采砂作业管理费不得低于销售收入(不含税)×6%
1.采砂作业承包范围:甲方合法持有幸福镇勐回河、帮撒河、忙峨河、盘河4个采砂点的采砂许可。其中:(1)勐回河第四段砂区位于桥下0.1km与大岔河口处,可采面积0.06km2的河道;(2)帮撒河可采段至上游0.3km处,可采面积0.04km2的河道;(3)忙峨河可采段至上游0.2km处,可采面积0.03km2的河道;(4)盘河可开采段起点至盘河三级电站上游200米河道内,可采面积0.07km2;前述内容具体以《河道采砂许可证》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2.采砂作业承包期限:1.本项目采砂作业承包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河道采砂许可证》上记载的经营权有效期限届满之日止(即2025年12月31日止);2.本合同约定的采砂作业承包范围涉及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期后,如甲方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或申请河道采砂经营权延期获得批准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新的《采砂作业承包合同》;3.承包期限到期后,双方未能形成新的采砂作业承包合同关系时,乙方应当立即停止采砂作业。
3.采砂作业实施要求
3.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完成环评、水保、采砂设计方案、堆砂洗砂土地使用手续、道路开口证明及其他必要的采砂作业的手续,完成采砂作业所需设施设备及人员的筹备到位。
3.2乙方开展采砂作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提交采砂设计方案,方案中应明确采砂作业方式、采砂设施、采砂时段、开采深度、开采范围、运输条件、弃渣处理方案、水处理方案等环境措施,并且须通过水务部门的审查、审批及验收。
(2)设置弃渣场,明确弃渣处理方案。
(3)加工砂料场设置沉砂池、沉淀池、沉清池,采砂尾水需处理后达标排放。
(4)安装符合要求的计量准运和远程监管系统。并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若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乙方应当立即停止采运作业,并向应在24小时内甲方报备。同时及时维修,系统维修正常运行后方可开展采运作业。
3.3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甲方提供采砂设计方案,明确采砂作业方式、采砂设备及器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使用的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及其采砂功率应当符合控制要求。
3.4采砂作业场所应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明采砂范围、采砂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堆砂地点、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号、采砂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3.5使用的采砂船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和登记等证书,船员具有资格证书。
3.6乙方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3.7砂场运输出入口与公路交汇口20至50米范围路段路面应当硬化、设置有清洗池和减速带;并设置规范的安全标志牌和安全设施。
3.8乙方在采砂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的规定,按批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和本承包合同约定进行采砂活动,接受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和甲方的管理监督,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3.9乙方应当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科学、合理开采,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严禁无证无序开采、超范围开采及越界开采。
3.10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为相关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承担安全生产全部责任及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所有费用。乙方从业人员或因履行本合同义务造成的自身、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和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11合同履行过程中,接政府相关部门通知要求停采时,甲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紧急情况除外),并做好与政府部门的对接工作。乙方必须服从停采,如不服从指挥和安排,其行政、民事等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3.12在采砂作业中涉及土地、山林、电力、网络、道路、安全生产、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环境保护、海事等事项,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文件要求办理,若出现违反行为,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13乙方不得占用河道、耕地、水田、林土等,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生产及生活,不对河道两岸造成危害和损失,若由此引起违法违规行为及周边邻里矛盾、纠纷由乙方负责及时解决,引发相关法律责任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3.14乙方开采的河砂必须全部运至确定的堆砂场堆放,不得在确定的堆砂场之外卸砂堆放或随意堆放,造成安全隐患或环保问题。采出的砂石的安全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
3.15禁采期内应停止一切采砂、洗砂及取料活动,具体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在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时,所有采砂作业器具必须停靠到安全区域,确保安全度汛,乙方违规继续作业,应当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及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3.16乙方在开采期间应当及时清除砂石弃渣并及时回填砂坑,确保河道平顺、流水通畅和行洪安全。
3.17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双方未能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时,乙方除应立即停止采砂作业外,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河道恢复、水土治理、绿化恢复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乙方应当自行处置和安置其投入的采砂作业场地、机械器具、人员等各项事项,甲方对此不给予任何补偿或承担任何责任。
3.18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后,乙方完成第3.17条工作的时间不应迟于承包期限届满后30日,到期乙方应当将《河道采砂许可证》记载的采砂范围现场交回甲方,逾期交回甲方有权单方接收,并将现场的机械器具、设施设备班房等全部物料作为遗弃物处置,若产生处置费用的,该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应付未付乙方的费用(若有)中直接扣减,若无可扣费用时,甲方垫付后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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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乙方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进行采砂,不得越界、超深开采,不得损坏河道防洪工程、堤顶路面、防护林木和其他基础设施,不得影响水资源监测设施,不得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4.2乙方负责按要求投入相应的采砂设备及机具、监控系统、废水及弃料处理、人员、堆砂场等必须的开采条件,负责采砂、选砂、洗砂、装卸、运输等全部工作,并承担所有的投入费用。
4.3乙方所有开采的砂石均由甲方统一销售管理,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使用甲方统一的销售合同,乙方不得私自销售、私自签订合同和使用采出的砂石。
4.4销售价格由乙方依据市场情况确定并报甲方备案(定价发生变化时应当于变化当日向甲方报备),乙方销售定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即低于市场价15%)且无正当理由的,甲方有权参照市场价格进行价格调整,乙方不得拒绝。
4.5所有销售款项统一由甲方收取,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统一由甲方开具销售发票,乙方不得私自收取销售款项(含定金、预付款、诚意金等任何款项)。
4.6采砂量达到年规划/控制采砂量时,乙方应当立即停止采砂作业。乙方拒不执行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7销售砂石的运输工作由乙方负责,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环保规定要求对运输车辆进行规范遮蔽及覆盖,出现泼洒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清理。若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或引发民事赔偿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4.8乙方因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采砂承包作业设置的采砂、堆砂、选砂、洗砂及取砂场地为本合同采砂作业专用,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采砂范围外的砂石拉至前述场地进行砂石的混同堆、选、洗、取。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采砂并进行清场整改,整改未经甲方验收合格的,不得恢复开采。
4.9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转让采砂作业承包权,也不得通过合资、合作、托管等任何形式将本合同承包权变相进行转让。
4.10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用于融资、担保或设定其他影响乙方收回承包权的其他权利限制,若有,乙方该等行为无效。
4.11乙方承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及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4.12乙方承包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劳动用工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用工,购买保险,提供劳保用品,进行上岗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不得拖欠工资;因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承担责任。乙方委派的从业人员不因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就与甲方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5.采砂作业管理费和承包费
5.1管理费计算方式。双方以本项目销售收入(不含税)为依据,计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管理费,即管理费销售收入(不含税)×%(即中标价)。按每自然月进行结算。
5.2管理费支付时间。双方每月月末对账,并于下一月度十日内由甲方在向乙方支付承包费时同时按上述5.1比例扣留销管理费。
5.3税和费的承担。开采、销售砂石过程中发生的税和费由甲方进行缴纳,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开票增值税及附加税、砂石资源税(或补偿费)、采砂经营权出让费及其他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税和费。
5.4承包费及支付。销售收入扣除5.1、5.3条约定的税和费后,剩余款项作为乙方的承包费由甲方于税和费缴纳完毕后15日内支给乙方。支付前乙方应当开具同等金额的合法发票给甲方,未开具前,甲方有权暂不支付承包费,且不视为违约。若当月销售收入不够覆盖支付5.3条约定的税和费,导致甲方垫付相应款项的,后续收回的销售回款应当优先归还甲方垫付款项。
5.5结算对账。甲方和乙方应当于次月15日之前完成上月采砂、销售、收入及税费支付的对账工作,并以此作为承包费结算支付的依据。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2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2.3供应商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2.4供应商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2.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或声明函。
2.6供应商须具备2022年6月1日至今任意1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属于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
2.7供应商须具备2022年6月1日至今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2.8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起止时点:本招标发布之日起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间。
2.9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查询起止时点:本招标发布之日起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间。
2.10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1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对本项目同时投标。
2.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3其他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7日,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8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现场获取或线上获取
售价:1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月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五、开启
时间:2024年1月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开标方式:现场开标
友情提醒:报名前与下方联系人索取投标登记表,以及办理后续事宜。
联系人:李 工
电 话:17610398736
邮 箱:1761039873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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