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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镇江市京口区苗家湾路123号装饰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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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装饰
2024年镇江市京口区苗家湾路123 正文内容
2024年镇江市京口区苗家湾路123号装饰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镇江市京口区苗家湾路123号装饰工程已由镇江市行政审批局以镇行审备[2023]41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镇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镇江市京口区苗家湾路123号装饰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标段)进行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京口区苗家湾123号
2.1.2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约18519?,其中地上面积12625?,地下5894?,共3栋主楼。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工程、装饰配套等工程。
2.1.3合同估算价:约5250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180日历天。
设计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3月1日,
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4月1日,
工程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8月28日。
2.1.5质量要求: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并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2招标范围:镇江市京口区苗家湾路123号装饰工程工程总承包,从协助招标人建设手续办理、各类报监、报审服务、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完成保修的全过程实行一揽子承包。包括但不限于:1)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设计审图、所包含内容的专项深化设计、施工全过程的施工指导、现场服务、设计变更及项目验收等相关设计配合服务及竣工图绘制等;2)办理施工图审查(如需要)、消防审查等;3)办理安全报监、质量报监、消防报监、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手续,工程竣工结束后协助招标人办理投入运营的相关手续;4)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竣工资料整理移交;5)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或保修期内保修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诈骗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及等级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B)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1)一级注册建筑师: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2023年10月、2023年11月、2023年12月)投标人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2)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2023年10月、2023年11月、2023年12月)投标人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3)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2023年10月、2023年11月、2023年12月)投标人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注:投标人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应同时满足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相应的资格和条件。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必须为联合体中单位的在职人员。
3.2.1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工程总承包中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工程中的项目负责人”职务。
(3)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3项目管理机构:
3.3.1拟派的设计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设计负责人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2023年10月、2023年11月、2023年12月)投标人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2)设计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3)设计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2拟派施工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负责人须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2023年10月、2023年11月、2023年12月)投标人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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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工程项目上任职。
(4)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5)施工负责人无在建工程要求。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施工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1.如投标人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相应的文件规定;
2.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但需提供有效的投标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的劳动聘用合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有效的投标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的劳动聘用合同。
3.4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2020年1月1日(含)以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单项合同金额39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工程总承包业绩,且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非招标项目提供直接发包备案表或者其他直接发包证明文件)、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如上述资料不能反映项目特征和要素,则还应提供有效的业主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B、工程施工业绩要求:2020年1月1日(含)以来,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单项合同金额37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且担任项目经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非招标项目提供直接发包备案表或者其他直接发包证明文件)、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如上述资料不能反映项目特征和要素,则还应提供有效的业主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C、工程设计业绩要求:2020年1月1日(含)以来,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工程设计业绩,且担任设计负责人。(须提供设计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上述资料不能反映项目特征和要素,则还应提供有效的业主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5投标人应当满足的其他要求:
3.5.1投标人不得有如下行为:
(1)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自2023年10月1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5.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8)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必须以设计单位为牵头人,联合体单位最多只能由2家组成。)
3.6.1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必须以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牵头人(设计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1月25日00:00至2024年1月29日24:00期间下载招标文件。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09时30分。
友情提醒:报名前与下方联系人索取投标登记表,以及办理后续事宜。
联系人:郝亮
手机:13146799092(微信同号)
邮箱:109437263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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