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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大学城基础设施优化提升工程—S42公共停车楼新建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招标

发布时间 :2024-11-20 招标与采购信息网

所属分类:展会频道

所在地区:东城区招标

关 键 词:工程

2024年大学城基础设施优化提升工程 正文内容

2024年大学城基础设施优化提升工程—S42公共停车楼新建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学城基础设施优化提升工程—S42公共停车楼新建工程已由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宜发改投资许【2024】287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宜兴市市政建设管理处,招标人为宜兴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进行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1建设地点:宜兴市新庄街道,西靠汇智路,北临蒋巷路西延,用地南侧为幼儿园,东侧为菜场;

2.1.2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约4184㎡;新建S42公共停车楼新建工程为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建筑,耐火等级二级,建筑面积约9429.6㎡,2374.8㎡,地上建筑面积约7054.8㎡,总停车数约263个,建筑高度14.4m,最大跨度8.1m;

2.1.3合同估算价:约3135万元;

2.1.4工期要求:2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31日(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指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0月06日。

2.1.5质量要求:

①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成果文件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②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③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2.2招标范围:

(1)设计范围:根据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确定的要求,完成本项目全部工程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及配合招标人完成各种报审等工作。

(2)施工范围:新建S42社会停车楼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建筑及配套;主要建设内容为:清表、场地平整、测量控制点获取及周边地形实测、临时围挡及美化、试桩、地基与基础、基坑支护与降水、地上及地下建筑工程、屋面工程、幕墙工程、室内电气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照明工程、室内装饰、室外工程(道路、景观绿化、综合管线、亮化等)等相关实施内容、室内外标识系统、交通标线和设施等工作。

2.3标段划分:1个标段。

2.4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应同时具备①和②资质:

①设计: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施工: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电子证照,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1.1投标人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4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的EPC总承包项目业绩;(注:单项合同金额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所载合同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开标之日计算。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签字、盖章,非科室章、项目部章,签字须手签,否则不予认可),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若有质疑、投诉等情况时,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在需要原件核查时能提供原件,如无法提供,该业绩不予认可。前述材料请投标企业从诚信库获取并编入投标文件,其有效性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B)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总投资金额≥24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业绩;(注:类似工程单项合同投资额以合同所载投资额或设计批复文件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开标之日计算。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签字盖章认可),前述材料缺一不可,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若有质疑、投诉等情况时,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在需要原件核查时能提供原件,如无法提供,该业绩不予认可。前述材料请投标企业从诚信库获取并编入投标文件,其有效性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C)施工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4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业绩;(注:单项合同金额以施工合同所载合同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开标之日计算。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签字盖章认可),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若有质疑、投诉等情况时,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在需要原件核查时能提供原件,如无法提供,该业绩不予认可。前述材料请投标企业从诚信库获取并编入投标文件,其有效性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3.2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3.2.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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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或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若施工负责人担任总承包项目经理,则需要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并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且需满足其资格要求)。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设计项目除外),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6)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投标人在职人员,不得为退休续聘的人员,并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6个月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清单,如有人员已调出仍用于本工程的,视为弄虚作假并查处。

3.2.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4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的EPC总承包项目业绩;(注:单项合同金额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所载合同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开标之日计算。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签字、盖章,非科室章、项目部章,签字须手签,否则不予认可),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若有质疑、投诉等情况时,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在需要原件核查时能提供原件,如无法提供,该业绩不予认可。前述材料请投标企业从诚信库获取并编入投标文件,其有效性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B)设计业绩要求: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总投资金额≥24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业绩;(注:类似工程单项合同投资额以合同所载投资额或设计批复文件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开标之日计算。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签字盖章认可),前述材料缺一不可,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若有质疑、投诉等情况时,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在需要原件核查时能提供原件,如无法提供,该业绩不予认可。前述材料请投标企业从诚信库获取并编入投标文件,其有效性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C)施工业绩要求: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4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业绩;(注:单项合同金额以施工合同所载合同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开标之日计算。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签字盖章认可),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若有质疑、投诉等情况时,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在需要原件核查时能提供原件,如无法提供,该业绩不予认可。前述材料请投标企业从诚信库获取并编入投标文件,其有效性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3.2.3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3.2.4施工负责人: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在建工程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3.2.5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予以明确。

3.3自2024年09月23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人工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4.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4.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4.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4.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4.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4.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4.8投标人正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详见苏信用办[2018]23号)。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具体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公告3.1,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并明确各自分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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