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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临沧市临翔区马台光伏发电项目三期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5年临沧市临翔区马台光伏发电项 正文内容
2025年临沧市临翔区马台光伏发电项目三期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云南省,临沧市
一、招标条件
本临翔区马台光伏发电项目(三期)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招标人为临沧市临翔区发展和改革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马台光伏发电项目(三期)。装机容量20万千瓦,概算投资8亿元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临翔区马台光伏发电项目(三期);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临翔区马台光伏发电项目(三期))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一)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证照(未在临翔区范围内注册的,承诺中标后在临翔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二)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具备近三年(2021至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如成立时间不足的,提供成立以来审计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须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时间不满3个月的提供自成立以来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四)具有履行项目所必需的技术、财务、经营等管理人员(提供承诺函);
(五)企业信誉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资建设新能源发电项目未出现过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及相关违规事项(提供承诺函);
(六)对在全市范围内已建及在建项目中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存在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存在未按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地租;存在各级检查督
导发现问题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参加此次竞争性磋商活动(提供承诺函)。
(七)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
(八)对供应商的其他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3月20日08时30分到2025年03月26日18时00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3月30日15时00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年03月30日15时00分
七、其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X云发改能源〔2023〕26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光伏资源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23)785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年第三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云能源新能(2024)194号)的要求,受临沧市临翔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临翔区马台光伏发电项目(三期)业主单位,特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临翔区马台光伏发电项目(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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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台光伏发电项目(三期)。装机容量20万千瓦,概算投资8亿元。初选址位于临沧市临翔区马台乡,首年有效满负荷运行小时数1425.5小时。项目建成后,平均每年发电量约27128万千瓦时,年产值约7324.6万元,年上缴税收1033万元,节约标准煤213万吨,减
少二氧化碳排放568万吨。
二、投资主要条件
(一)本建设项目拟采用以下条件确定投资主体:
1、采用建设-运营模式,投资主体负责完成项目的前期、建设及运营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投资、建设及管理运营等。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由投资主体筹措并承担投融资成本。
2、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备案后2个月内应实现开工(办理用林用地、环保水保、接入系统审批等开工前期手续的时间可剔除,剔除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原则上开工后8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应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
3、投资成本: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由投资主体筹措并承担投融资成本。
4、对于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临翔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除按职能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服务外,不向投资主体支付任何费用。按《投资开发协议》条件运营本项目产生的所有建设运营成本及所有经营风险,均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5、项目投资回报来源
项目总投资以相关部门备案为准,项目投资回报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发电并网后的相关电价收益,该项价格按国家及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投资开发协议》主要条款
1、经营期限:经营期限为25年
2、投资主体负责筹措项目建设及运营所需的全部资金。
3、投资主体签订《投资开发协议》后必须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但不限于:项目用地预审、使用林地可行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接入系统方案设计、接入系统电能质量分析、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文件编制,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及施工招标、组织项目建设、验收、商业运营(含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
4、投资主体必须在当地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实际投资主体。
5、项目开始运营后,项目产生的各种副产品(如污水、污泥、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由投资主体按规定处理处置,处理处置费用均由投资主体自行负责。
6、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项目业主,倒卖、转让项目资源。
(三)项目建设标准及相关要求
1、自双方签订《投资开发协议》后12个月内,成交供应商应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各项工作,确保达到以下要求完成备案后2个月内应实现开工(办理用林用地、环保水保、接入系统审批等开工前期手续的时间可剔除,剔除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原则上开工后8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应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
2、施工质量: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3、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行业和临沧市规定要求;
4、项目规模:项目总装机规模20万千瓦,总投资8亿元。
5、项目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成交供应商办理,采购人提供协助并履行监督职责。
6、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改变标准和建设内容、改变规模。
(四)项日商业运营要求
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达到光伏电站正常运行的各项指标要求,履行《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五)合同履行监督
由采购人或其授权机构负责。
(六)行政监管
由采购人和相关职能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其职责内的行业监管。
(七)投资经营其他条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根据磋商结果在《投资开发协议》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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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 工
电 话:1761039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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