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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制剂中心污水处理站运维服务项目招标
2025年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正文内容
2025年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制剂中心污水处理站运维服务项目招标
(招标编号:XFZB-TJHQ-2025-ZF044)
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
一、招标条件
本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制剂中心污水处理站运维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10万元,招标人为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型、小型、 微型企业参加投标(注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 企业)。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制剂中心污水处理站运维服务项目。服务期为:2025 年6月1日至2026年1月2日。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制剂中心污水处理站运维服务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制剂中心污水处理站运维服务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2025年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一个月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 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税务机关出具)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部门出具)。
(四)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出具承诺函 加盖公章。(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
(五)供应商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出具非联合体承诺函加盖公章;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信息由招标与采购网发布**此行内容正式会员可见,请登录中国招标与采购网后查看**
获取方式: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北京时间2025年4月16日至4月23日,每日上 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2.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1)现场发售。(2)本项目推荐网上报名:供应商将天津市中医药研究 院附属医院制剂中心污水处理站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FZB-TJHQ-2025-ZF044)及供应 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名,购买采购文件。注: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合格制,报名成功不代表评标现场通过资格审查, 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完整、清晰、齐全的资格证明文件。4.招标文件的售价:招标文件每套售 价为500元/本。(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5月07日14时00分
递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年05月07日14时00分
开标地点:(天津市河东区)
七、其他
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投标文件开启时间一个小时之内“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 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及津财采〔2021)12号规定,“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部预留:”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 项目。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 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 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 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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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 工
电 话:17610398736
邮 箱:1761039873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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